北京城建长城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顺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长城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42号
原告:中顺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447。
法定代表人:杨顺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云,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长城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3区60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兰。
原告中顺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长城伟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中顺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顺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