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3011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210.8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5时30分许,尚成驾驶鲁E×××××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0线50公里处超车时,与沿沿省道23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左转弯的被***驾驶的鲁G×××××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坐苑尚成驾驶的鲁E×××××小型普通客车的原告受伤住院。广饶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70523420180001416号,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苑尚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系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东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