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2财保102号
申请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张氏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伟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芦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伟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