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张氏二。
法定代表人:张起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田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9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安途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697.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