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1577号
原告:***,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张氏二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壮壮,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众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1-1号5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主要负责人:李茂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河北众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田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传发
书 记 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