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07697854X9,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张氏街道张氏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起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伸,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执行人:杨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潍坊伟翔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PQAB4L,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田柳镇芦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清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潍坊伟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99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