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9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临朐县。
被申请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潍城经济开发区**街道**二村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潍坊精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VG××××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