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养身堂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050号
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35806K。
法定代表人:刘欣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闫岩,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养身堂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61KK8X。
法定代表人:史兴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养身堂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40元,合计665元,由原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维维
人民陪审员  赵继军
人民陪审员  任庆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