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006号 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5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宏盛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信安公司虽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根据信安公司与住总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的施工内容,案涉工程涉及包括可视对讲及家具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弱电智能化系统项目的施工,属于电子智能化工程施工范畴,该合同性质应属建设工程合同,本案依法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实,案涉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