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4民初5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中,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胜,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欧跃维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欧跃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8N87G),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城南1号8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勤,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欧跃维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计1,9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