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0065号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7号院6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高增民。
被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466室。
法定代表人:彭雷。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罗 淼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沙京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