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291号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公司宿舍。
第三人:北京兴万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