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9民初453号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7号院6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域实创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678.16元和加班工资11272.3元。事实与理由:***已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辞职,并在2021年9月25日自行办理了工作交接等相关离职手续,嘉顺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存在加班行为,嘉顺公司没有要求***进行加班,嘉顺公司没有任何工作需要***加班。***在嘉顺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仅为会计工作,同时每月发放工资时均有《工资及绩效奖金表》予以确认,其作为会计人员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工作需要其加班,嘉顺公司也没有通过任何行为要求***加班。***在仲裁过程中自行提交了《考勤记录》作为其加班证据,但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系嘉顺公司的原因要求其加班,或工作任务必须其加班,系其自行上班的行为,不应当***公司承担其自行进行考勤记录的相关责任。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同意仲裁裁决书的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于2021年3月18日入职嘉顺公司,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工期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1年5月份起,转正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嘉顺公司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前第二个月的工资。***为嘉顺公司正常提供劳动至2021年10月15日,嘉顺公司支付***工资至2021年8月31日。嘉顺公司及***认可嘉顺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及10月工资9414.38元。关于试用期工资,嘉顺公司提供***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工资及绩效奖金表》,显示2021年3月及4月基本工资均为4500元。***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 2021年9月17日,嘉顺公司通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为嘉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第七条工时制度和第九条工资待遇标准内容与事实不符,拒绝签订。 2021年10月19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1年9月及10月工资10500元、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1272.3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2021年11月30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1〕第962号裁决,裁决:一、嘉顺公司支付***2021年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共计9414.38元;二、嘉顺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678.16元;三、嘉顺公司支付***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1272.3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嘉顺公司不服向本院起诉。 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双方存在争议。 关于***是否存在加班情况 嘉顺公司主张:***不存在加班情况,该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存在周六或周日上班一天的情况,但不属加班,法定节假日保安会锁门,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 ***主张:其2021年5月4日五一假期、2021年6月15日端午假期、2021年9月21日中秋假期提供了加班劳动,另外在休息日也存在加班31天的情况。 对此,嘉顺公司提供: 1、《工资及绩效奖金表》,证实***出勤天数。《工资及绩效奖金表》显示,***2021年3月出勤13天,4月出勤22.5天,5月出勤21天,6月出勤25天,7月出勤27天,8月出勤25天,9月出勤22.5天,10月出勤8.5天。 2、《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嘉顺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周六日选休一天,审批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除外;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时间为8:00-11:30,13:00-17:30。 经质证,***对《工资及绩效奖金表》真实性认可,对《考勤管理制度》不认可,主张没见过也没学习过。 ***提交:考勤记录软件截屏,证实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考勤记录软件截屏显示***周一至周五上班,周一至周五大部分打卡时间为早8时许至晚17时许,多数周六日存在上班一天的情况,周六日大部分打卡时间为9时许至16时许,休息日上班共24天,另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3天情况。 经质证,嘉顺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无法核实真实性。 上述嘉顺公司提交的《工资及绩效奖金表》记载的出勤天数与***提交的考勤记录软件截屏显示的出勤天数基本一致。 对此,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考勤记录软件截屏显示的出勤记录与嘉顺公司提交的《工资及绩效奖金表》显示的出勤天数基本一致,本院对***主张提交的考勤记录软件截屏予以采信。嘉顺公司主张***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与嘉顺公司提供的《考勤管理制度》及***提供的考勤记录软件截屏均不符,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本院确认***日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本院认为,双方认可嘉顺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及10月工资9414.38元,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嘉顺公司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本院不持异议并予确认。 ***存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嘉顺公司应支付***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认可仲裁裁决的内容,本院不持异议并予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9月及10月工资9414.38元; 二、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678.16元; 三、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1272.3元; 四、驳回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