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8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35号院1号19层21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于2021年4月30日缴纳保全费。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苏张高速苏化公路锡盟项目黄旗土建三分部的50446.14元工程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保险单号为PZDM202115250000000026保险单予以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苏张高速苏化公路锡盟项目黄旗土建三分部的50446.14元工程款;保全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昇香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