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181号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19层21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000700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兴豪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海镇镇区瀛顺路9号8号楼5层53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725050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兴豪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北京嘉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