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08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机构代码: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梅红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座落于三山区三山街道三华路门面房(产权证号:繁三私字第07**号)的所有权及房屋所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及房屋所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