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终2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72914L。
法定代表人:程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2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向**,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6)鄂05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致原判认定事实发生变化,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但不属原审判决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2016)鄂05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070.1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为民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