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9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二层B206、B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和刚,广西银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文化路大30号附1号沙河小区4幢7单元1层商铺7-3号。
法定代表人罗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20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华灵四方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顾问费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仲裁费18487.12元,申请执行费365825.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其财产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3、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承诺书》,因公司正常经营要到本案申请执行人住地与其协调股权转让及案件执行事宜,申请解除限制消令。并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案款,经电话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时解除限制消令。
4、2019年5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承诺书》履行义务,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
5、2019年9月29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到庭说明案件未履行原因,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公司经营情况说明,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及市场等因素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正常经营,公司矿权到期后因无资金续展,加之涉案诉讼、执行,公司财产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偿债能力。
6、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发布,进行惩戒。
7、2019年10月30日,本院以电话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及市场等因素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正常经营,且涉案较多,资产因他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鸿运嘉工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