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21民初650号
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利燕。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小鲁店南街永创路甲5号。
组织机构代码66157355-1。
委托代理人王娇娇,女,生于1990年9月29日,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
地址南阳市人民北路2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搏健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