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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八中学怡海分校上诉北京奥搏健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2民终5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第八中学怡海分校,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凤,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学,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奥搏健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12号楼10层1107。
法定代表人赵利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天福,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第八中学怡海分校(简称八中怡海分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八中怡海分校之委托代理人李继学,被上诉人北京奥搏健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柳、卢天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7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刁久豹
审判员  周梦峰
审判员  李 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