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91民初664号
原告安平县拓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北黄城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中航体育运动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工业区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拓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中航体育运动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县拓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拓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拓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元,依法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安平县拓石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