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833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前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209908。
法定代表人:李昌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冯 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朱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