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11006号之一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虹桥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桐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209908。住所地:浙江省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前王村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泰公司)、被告***、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豪泰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460000元;2.判令被告豪泰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起逾期利息46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按年利率20%计算);3.判令被告豪泰公司支付违约金706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豪泰公司订立了AA20050006UAX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被告豪泰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共计36期,除首付租金22800元外,第1-12期每期租金为105000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为90000元,第25-34期租金为20000元,第35-36期每期租金为20000元。由被告豪泰公司自2020年6月7日起每隔1个月之同一日支付。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了《保证书》。原告依约向被告豪泰公司交付上述租赁物后,被告豪泰公司目前仅支付第1至4期租金计420000元,已到期第5期租金105000元及未到期第6至36期租金2355000元尚未支付。因被告豪泰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豪泰公司立即支付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有要求被告支付第5期租金的逾期利息460元以及违约时全部未到期租金30%的加付违约金7065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我院作为基层法院,除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外,无权审理其他类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纠纷,从而我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法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宁波市中院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俞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吴益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

……

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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