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798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前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209908。
法定代表人:李昌军。
原告***与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屈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