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7991号
原告:帅***,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前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209908。
法定代表人:李昌军。
原告帅***与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帅***于2020年11月19日以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军涉嫌刑事犯罪,尚在侦查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帅***负担。
审 判 员 侯玲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叶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