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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7968号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A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3649434J。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209908。 法定代表人:**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333号一层东边101室、二层东边201室、四层东边、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686587。 负责人:***。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豪泰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