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淳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淳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致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1325号
原告:上海淳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汪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致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青,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淳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致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淳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452,68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2,682.4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从青浦区医疗系统承包的HIS系统提供维护工作,原告派遣公司技术总监和一名技术支持工程师提供维护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每日每月对账支撑、增改3-5个报表、现有功能BUG处理、应业务要求的少量改进以及性能与准确度的提升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约定软件维护费为252,86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约定提供软件维护服务,被告公司拖延支付,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仍有3,682.44元仍未支付;该协议到期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软件维护服务,截止到2019年5月17日,双方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维护服务产生维护服务费1,449,000元。后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讨,但被告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新致百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服务费用为软件系统的持续维护及开发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涉及技术服务以及软件的更新升级,故本案案由应为技术合同纠纷或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若为技术合同纠纷,应由上海市区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计算机软件,则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维护青浦区医院HIS软件系统项目,原告协助被告维护本项目,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作费用,合作内容及具体协作目票,以本协议附件形式另附。协议附件《合作内容及具体协作目标》约定:原告的主体工作即为被告的HIS系统提供产品维护工作,包含:每日每月对账支持、增改3-5个报表、现有bug处理、应业务要求的少量改进以及性能与准确度的提升、医保政策性升级,原则上需要额外收费,如特别小的升级,可协商酌情少收、免收。从上述合同内容来看,原告为被告提供的不仅仅是软件维护等技术服务,也需要根据被告的要求对软件系统进行改进、升级等软件开发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涉及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据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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