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3338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宝,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青岛市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青岛同顺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动车小镇管委**。
法定代表人:韩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同顺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玉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