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1547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2号楼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60075083760。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合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观达路20号园区4栋M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9552704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诉被告广东合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