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667号之一
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港五峰山路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46号1幢1单元7层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地上铁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地上铁租车(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3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0536元,由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