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6461号
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书记员 林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