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0219号
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冬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裁定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2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62元,由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冬青
法官助理 于洪康
书 记 员 曾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