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283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通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通信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1283号之二
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通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通信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