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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321民初2264号
原告: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永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永昌新富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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