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冰晶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冰晶大酒店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曲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4608270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冰晶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冰晶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珍珠坡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66546297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冰晶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冰晶大酒店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923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天然气费82746.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申请执行费1141元。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冰晶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冰晶大酒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毅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