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3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城关镇曲阳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安平路特**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商业广场5栋2**1803室房屋;6栋6号楼幢2**18层1804室房屋、6栋1**1702室房屋、1803室房屋;***云都壹号13号楼1**2001、2002、2003、2004、2101、2102、2103、2104、2201、2202、2203、2204、2301、2302、2303、2304、2401、2402、2403、2404号房屋,因其他原因,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安装费174157元。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