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百剑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与北京市百剑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28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子峪村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印,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百剑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甲32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石国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峪晟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百剑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效力问题,是本案争议焦点,但一审判决对有关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2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兴峪晟丰投资管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孟 龙
审判员 李 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