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

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兰金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2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金阁,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再审申请人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金阁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地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在先判决(2019)京0111民初14692号,一审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之程序,受理针对兰金阁的起诉,并进行二次判决,其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二)一、二审判决与在先判决采纳的事实基本相同,却作出了不同的判决,违反了在先判决的既判力;(三)截至二审,***无足够的理由证明其是实际的产权人,其也非实际居住人,其起诉要求我方腾房,法律依据不足;(四)双方盖章的交接证明反映了交接的具体情况,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属公司租赁房屋,而非***租赁之房屋;(五)涉案房产一直归属于我方租赁和管理,属于合法租赁和占用,***起诉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一审法院向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询问,该公司称案涉房屋系原燕化设计院出租给其职工***的公有住房。天地建筑公司、兰金阁占有案涉房屋,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占有的合法性。一、二审法院对于***要求天地建筑公司、兰金阁返还占有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天地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天地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