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708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横岭(土方处基地)。
法定代表人:兰金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丽,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燕山天地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14时开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