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1068号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法定代表人:张和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尚葵,福建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琪,福建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企业名称:福建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城厢镇南通村晓楼村新村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229047X1。
法定代表人:王玉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中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计634.5元,由***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聪 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婷(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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