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514号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法定代表人:张和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华。
被告: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金融商务中心B2栋19楼,统一社会代码91350800784548188T。
法定代表人:温选珍。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计2231.5元,由***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美 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