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1161号
原告: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法定代表人:张和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桂兰,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23号412单元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2YLLLE13。
法定代表人:孙家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坤,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城中路22号(江山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大楼)二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61048K。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郭小缘,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集团龙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峰、钟桂兰,被告中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坤,被告阳光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郭小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城投公司立即支付兴鑫源公司工程款814,812.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以1,314,812.68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14,812.68元为本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阳光投资公司在欠付中城投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兴鑫源公司承担责任。三、中城投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因兴鑫源公司起诉后中城投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兴鑫源公司支付30万元,现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中城投公司立即支付兴鑫源公司工程款514,812.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以1,314,812.68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814,812.68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14,812.68元为本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阳光投资公司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发包给中城投公司承建。2018年2月,兴鑫源公司与中城投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中城投公司将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土石方工程承包给兴鑫源公司进行施工。兴鑫源公司于2018年3月3日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3月29日,兴鑫源公司(乙方)与中城投公司(甲方)补签订了《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该项目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护施工场地平整、土方的开挖、土方石方清理、桩间土与承台土方开挖、石方破碎清除;2.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含税);3.合同单价:土方大小开挖场内回填整平,以挖方计含税13元/m³;土方大小开挖场外弃置,以挖方计含税38元/m³;场地及坑槽回填,场外取土,以填方计含税18元/m³;60小挖机150元/时,大铲车190元/时,220大挖机240元/时,200型挖机230元/时,360型大挖机450元/时,后八轮220元/时,龙马车85元/时,以上机械台班均不含税,如需开票另加11%;4.工程计价依据:合同价款由兴鑫源公司按照中城投公司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中城投公司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原则确定;5.工程款支付:开工后第三个月初付第一个月70%款,以后每月滚动付(压一个月),完成后付至90%,结算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清;6.合同还就竣工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29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中城投公司,中城投公司验收后投入使用,但并未与兴鑫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经按前述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中城投公司应支付兴鑫源公司工程款3,014,812.68元。期间,中城投公司陆续向兴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0元,尚有514,812.68元至今未付。兴鑫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但中城投公司却拒不与兴鑫源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兴鑫源公司有权要求中城投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阳光投资公司作为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的发包人,其应在欠付中城投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兴鑫源公司承担责任。故兴鑫源公司诉至法院。
中城投公司辩称,一、兴鑫源公司迟迟未向中城投公司提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不与中城投公司对账,导致双方至今未能结算,涉案工程款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工程款付款前提是建设单位(阳光投资公司)先支付工程款,合同6.8.6条双方约定,付款以本项目建设单位对中城投公司的付款为前提,若建设单位拖欠,不视为中城投公司违约;合同18.6约定兴鑫源公司承诺,若本项目……建设单位付款不及时和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放弃向中城投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和索赔和起诉的权利,若因主张上诉权利而造成中城投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兴鑫源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合同总价为114458319.91元,中城投公司已收阳光投资公司工程款为96144500.12元,占比约84%。中城投公司已支付兴鑫源公司250万元工程款,兴鑫源公司总施工量大概在于298万元左右,占比84%。中城投公司支付给兴鑫源公司的工程款与业主支付给中城投公司的付款比例相同。所以中城投公司不存在拖欠达到付款条件工程款的情况。案涉合同6.8.5条明确约定中城投公司在兴鑫源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现兴鑫源公司没有开具过本案起诉的工程款的发票,故兴鑫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尚不具备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对工程款没有约定需要利息。对于兴鑫源公司提交签证单中,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编号为0106125的签证单有异议,该时段工程尚未开工。编号为×××21、×××22、0106123号签证单上签名的不是中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他签证单予以认可,结算清单上签字的是中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不是按合同约定的负责人蓝永基的签字,工程总价还有48万左右未付,但具体的工程量还需要双方对账核实。请求驳回兴鑫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阳光投资公司辩称,一、阳光投资公司并非《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分包合同》的相对人,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从起诉主体认定来说,兴鑫源公司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案涉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系中城投公司合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兴鑫源公司施工,不属于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指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中、缺乏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其不能机械适用第四十三条规定起诉阳光投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三、阳光投资公司已向中城投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工程款,兴鑫源公司要求阳光投资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退一步讲,即使阳光投资公司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责任,现阳光投资公司已向中城投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兴鑫源公司无权要求阳光投资公司再次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请求驳回兴鑫源公司的相应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阳光投资公司系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的业主单位。2018年3月,阳光投资公司与中城投公司签订《厦门-龙岩花漾江山项目3号地块-总承包施工合同》一份,将该项目发包给中城投公司承建。合同总价暂定为93,469,948.44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按节点付款,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金额的80%,完成整改和工程移交关完成竣工结算支付竣工结算总价的95%。在完成整改和工程移交并完成竣工结算等。2018年2月,兴鑫源公司与中城投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中城投公司将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兴鑫源公司进行施工。兴鑫源公司于2018年3月3日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3月29日,兴鑫源公司(乙方)与中城投公司(甲方)补签订了《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承包范围:该项目土方开挖及外运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护施工场地平整、土方的开挖、土方石方清理、桩间土与承台土方开挖、石方破碎清除;2.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包干(含税);3.合同单价:土方大小开挖场内回填整平,以挖方计含税13元/m³;土方大小开挖场外弃置,以挖方计含税38元/m³;场地及坑槽回填,场外取土,以填方计含税18元/m³;60小挖机150元/时,大铲车190元/时,220大挖机240元/时,200型挖机230元/时,360型大挖机450元/时,后八轮220元/时,龙马车85元/时,以上机械台班均不含税,如需开票另加11%;4.工程计价依据:合同价款由兴鑫源公司按照中城投公司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中城投公司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原则确定;5.工程款支付:开工后第三个月初付第一个月70%款,以后每月滚动付(压一个月),完成后付至90%,结算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清;6.合同还就竣工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29日,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中城投公司,中城投公司验收后投入使用,但并未与兴鑫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2019年9月29日,案涉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2月17日,阳光投资公司与中城投公司签订工程转包干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对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的《厦门-龙岩花漾江山项目3号地块-总承包施工合同》作出调整:将原合同金额93,469,948.44元调整为合同总价计114,458,319.91元。经按前述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兴鑫源公司对工程量计算,中城投公司应支付兴鑫源公司工程款3,014,812.68元。期间,中城投公司陆续向兴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0元,中城投公司未与兴鑫源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兴鑫源公司诉至法院。兴鑫源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对中城投公司的账户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缴纳诉讼保全费3,438元。
以下事实,有兴鑫源公司提供的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公示,验收意见书、土石方分包合同、签证单、机械台班结算汇总表、土方石工程工程量结算清单、土方开挖结算汇总表,阳光投资公司提供的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进度审核意见书、光大银行电子回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城投公司将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兴鑫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签订《龙岩花漾江山(林隐天下一期)-3号地块项目土石方分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遵照履行。2019年9月29日,案涉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中城投公司应及时与兴鑫源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向兴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兴鑫源公司主张中城投公司尚欠工程款,向本院提交了机械台班结算汇总表、土方石工程工程量结算清单、土方开挖结算汇总表予以证实。前述材料可以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中城投公司对其中编号为0106125的签证收款收据有异议,认为签证的时间不对,对编号为×××21、×××22、0106123签证上的签名不认可,认为非中城投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名。本院认为,从前述签证单的编号顺序来看,与其他中城投公司工作人员签证的收款收据编号具有连续性、一致性,0106125号收款收据的签证时间应为笔误,存在争议的收款收据事后造假的可能性较小,对民事证据盖然性进行判决,本院对前述收款收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兴鑫源公司认为中城投公司尚欠其工程款514812.68元的主张予以采信。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29日完工,中城投公司应向兴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4812.68元的90%即2713331.14元。中城投公司陆续向兴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000元,尚有513331.14元未付。故中城投公司应向兴鑫源公司支付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1日(起诉之日)止、以513331.1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814812.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21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14812.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兴鑫源公司要求阳光投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款项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3,331.14元;
二、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以513,331.1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814,812.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14,812.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3,438元;
六、驳回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0元,由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中天城投(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郑  冬  伟
人民陪审员 刘  菊  华
人民陪审员 邱  逸  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琳婷(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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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