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2449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杰,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生福,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负责人:张和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丰先,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运营中心太古广场房屋的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54547W。
负责人:蒋一珊,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戴生福、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戴生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生福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戴生福的起诉。
审判员 傅  和  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诗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