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729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发路5号(龙腾花园)1幢7层725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32421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运营中心-太古广场房屋的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9254547W。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岩兴鑫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