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建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遂昌县遂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2804号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遂昌县遂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遂昌县遂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昌县遂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戈班管道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遂昌县遂水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