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4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大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包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天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4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上诉人上海天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史承豪
审判员罗有才
法官助理姚盛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