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85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上海市,住上海市。
被告: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组织机构代码78597562-4。
法定代表人:包乐,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天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5931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天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足额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聂道胜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