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75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5975624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汝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82410340J,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101幢等6幢4号楼2层S055号(阳光小微空间孵化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万元。2021年3月4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