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

75江苏宇恒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75号之二
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5975624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治路**。
法定代表人:周汝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82410340J,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院**等****楼****(阳光小微空间孵化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