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75号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85975624B,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政路**。
法定代表人:周汝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理,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82410340J,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院**等****楼****(阳光小微空间孵化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滨,该公司总经理。010-5290511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京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春华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冷智慧